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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合教育部國教署,友善落實校園檳榔危害防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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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依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,高級中等以下學校,應全面禁菸;並不得供售菸、酒、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;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、第91條規定,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、飲酒、嚼檳榔。任何人均不得販賣、交付或供應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物質、物品予兒童及少年。販賣、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,
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。

2、建立無檳校園,落實學校檳榔危害防制教育,學校持續推動落實檳榔危害防制工作,強化嚼檳個案追溯調查機制及拒檳輔導措施,供參考「拒檳素養學習錦囊」電子書:

https://nosmokingedu.blogspot.com/search/label/%E6%8B%92%E6%AA%B3-%E7%B4%A0%E9%A4%8A%E9%A1%8C%E5%BA%A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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